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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普洱学院农林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7-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高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负有共同责任。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涉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部委员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凡属学院发展中的重要事项决策之前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和院长之间必须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凡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问题,决策之前应广泛征求意见。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总支部委员会和行政应通力协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本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三)本学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四)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招生就业以及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

(五)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和教职工福利及奖(酬)金的分配方案。

(六)报学校审定的本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方案。

(七)报学校审定的教职工引进、录用与聘任、职称评定、进修学习、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方案。

(八)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等。

(九)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听取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第八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根据研究内容由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属于思想政治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由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主持,其他事项由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时,可由指定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视实际情况可扩大。根据会议需要,由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一般情况下,党政主要负责人缺席时不宜举行会议;涉及本学院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书记和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可在会前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亲属以及其它应回避的问题时,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

第十四条  进行表决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但不能久拖不决,必要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请示和反映。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不得透露讨论过程及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部门报告或向全体师生员工传达。

第六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党政班子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对不执行、拖延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于确实需要变更决定或者应当经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可以做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和说明,并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普洱学院农林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2018710

农林学院党总支                  2018710 印发